9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李锦莲和代理律师刘长在江西省高院门前合影 红星新闻资料图片
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和父亲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拿到赔偿后的打算,李春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回来100多天了,但一直居无定所,因此,会考虑先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