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因被误判故意杀人罪蒙冤28年的刘忠林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伸冤费用支出、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刘忠林告诉每日人物,这份赔偿申请主要由律师拟定,具体的金额他也不清楚。而谈及他目前的主要诉求,他还是希望赔偿能够早日确定。
刘忠林表示,赔偿的事情定不下来,自己也过不上正常的生活,“我现在要房没房要地没地,吃的穿的都没有底,就是被这个赔偿款的事情牵制住了。要打工出去吧,干个十天八天就又得回来,要去见律师处理赔偿的事。人家律师也是为我好,他让我回来我就回来。住房也是轮流住吧,租不起房子,没钱。”
刘忠林。澎湃新闻图
据《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刘忠林请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后期治疗费30万元,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同时,刘忠林请求辽源市中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和新华网、《吉林日报》、《辽源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今年4月20日,刘忠林案再审宣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中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刘忠林无罪。
28年前,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在修河时挖出了一具女尸,同村的刘忠林被锁定为重大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刘忠林表示曾遭到刑讯逼供,导致其右脚大拇指截肢,落下终身残疾。1994年7月11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刘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该案判决后,刘忠林坚持申诉。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
2016年1月,实际服刑近25年的刘忠林刑满释放。据媒体报道,刘忠林被羁押9218天,为近年来无罪案件中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伸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