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官方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3月23日,经李某介绍,高某伙同泽某分别私自驾车,采取躲避的方式,将5名游客(辽宁籍,未购门票)私自带入九寨沟景区留游玩。当日,被九寨沟管理局、九寨沟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巡逻检查中挡获发现。
2018年3月1日,阿坝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推进九寨沟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序发布了《关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部分景观对外开放的公告》,明令“8.8”地震后九寨沟景区暂不接待散客旅游的规定。
李某、高某、泽某三人明知公告,却对政府针对景区恢复和重建发布的公告规定视而不见,仍然违之,带散客进入。九寨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3人分别给予10日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