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琳)陈先生为帮朋友成立一人公司,在多年前担任了朋友公司里的“监事”一职,但不负责任何公司事务,也不领工资。今年初,陈先生因家庭困难,申请北京市低保,由于在公司担任“监事”一职不符合要求而被拒。与公司协商无效后,陈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除名。近日,通州法院审理此案,在法院协调下,被告公司最终办理了工商变更,陈先生撤回起诉。
原告陈先生诉称,其与王先生是朋友关系。2006年,王先生找到陈先生,说想成立一人独资公司,因为无人担任监事,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想找陈先生为其挂名,以通过工商审核。
陈先生想既然是朋友要帮忙,也无需实际投入,就答应了王先生的请求,成为某药业公司的监事。但陈先生自始至终未参与过药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也从未收到过公司给予的任何收益。
今年初,陈先生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民政局申请救助。1月18日,民政局告知陈先生未同意其低保要求。
民政局表示,对陈先生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后,发现陈先生在某药业公司担任监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陈先生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不同意陈先生的低保申请。
收到通知书后,由于认为这个“虚名”监事职位已经影响到自己申请低保,陈先生找到王先生,希望药业公司能将他“除名”,但被王先生拒绝。此后,陈先生多次与王先生沟通,均未能使自己从公司中“除名”。陈先生无奈将药业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变更监事的工商登记,撤销其监事职务。
庭前,通州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一开始药业公司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比较抵触,法官向药业公司进行了耐心解释,告知目前状况影响了陈先生申请低保,也给陈先生造成了诸多不便。经过调解,药业公司最终同意配合陈先生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一周后,药业公司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交到法院,证实监事一职已更换为他人。
陈先生当场表示自愿撤回起诉,并对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