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屿、通讯员孙麟)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将被纳入问责范围。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
据了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首次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4种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理念,全国首创。
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将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2种情形纳入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责范围。
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办法》还规定,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履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实行问责。
此外,《办法》还在程序上对问责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置不力负有责任但尚未依法依纪受到问责的拟提拔重用对象,取消其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