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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农业部要求公开转基因信息 被法院驳回
2015-04-08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昨天下午,市三中院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关于转基因农产品信息公开一案做出宣判。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此次诉讼提到的三个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表示,将继续上诉。

  >>开庭诉农业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6月25日,律师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五个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方面的信息,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回复,就其中两个方面的信息如何查询,做出了答复。而其余三个问题,农业部认为均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对农业部答复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申请。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向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并依法责令农业部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针对黄乐平提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农业部提供了其官方网站的网址,黄乐平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获得其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法院确认该部分答复的合法性。

  法院支持农业部答辩驳回起诉

  黄乐平要求农业部公开的部分信息是否为公开范畴,是本案的焦点。

  黄乐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农业部认为黄乐平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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